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及奖励

日期:2020-05-20 10:34    来源:转自北京市怀柔区人力社保局办公室

   
  第八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是指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发放的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奖励是指为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企业发放的奖励资金。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及奖励资金由企业负责申请。
  第八十二条 申请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及奖励的人员和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员须具有北京市户籍并在企业任职,所在企业须为怀柔区注册或在辖区内生产经营。
  (二)申请人员须取得技师(二级)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企业已与申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补贴申请,申请人员取证日期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
  第八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为: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4000元;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6000元。
  第八十四条 企业奖励资金标准为:参与高技能培训的企业,参培员工取得证书并成功申领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的,按成功申领人数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标准为: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1000元;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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