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问答

日期:2020-05-20 10:45    来源:转自北京市怀柔区人力社保局办公室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户籍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哪些参保人不能享受缴费补贴?
  答:参保人员延期缴费的不得享受缴费补贴;已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缴费补贴;已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人员,不得享受缴费补贴。
  3、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 年的。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答: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的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缴费期和领取期死亡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继承?
  答: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箱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7、本市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吗?
  答:本市户籍参保人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8、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1)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展保险费的。
  (3)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并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展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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