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特困救助政策问答

日期:2020-05-20 10:50    来源:转自北京市怀柔区人力社保局办公室


  1、哪些人可以申请特困救助?
  具有本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4.经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无生活来源是指居民缺乏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靠自身无力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一般情况下,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可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是指法定赡养义务人没有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能力;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是指法定抚养义务人不具备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一般可以参照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情形确定)。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怎样办理特困人员救助手续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3、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附件3);
  (2)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
  (3)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社保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填写社会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4),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规定的材料。
  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向区民政局报告,由区民政局按照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委托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出具《委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4、审核程序。
  (1)社保所自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2)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调查。社保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逐一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调查核实。同时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 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应当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填写《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入户调查表》(附件5)。
  (3)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社保所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并说明理由《怀柔区特困人员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7)。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社保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复核申请。
  (4)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社保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社保所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并填写《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民主评议记录表》(附件8)。
  (5)民主评议应当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规定程序逐户进行,评议期间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应回避。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救助供养申请,社保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由区民政局组织进行。
  (6)审核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社保所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附件9),及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初审意见在其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附件10),公示期为7天。
  (7)公示期满后,社保所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供养协议和照料护理人信息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5、审批程序。
  (1)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由社保所将《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批准告知书》(附件11)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社区公布其基本情况、救助供养形式和救助供养标准《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待遇公示表》(附件1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同时将《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予批准告知书》(附件13)由社保所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本区低保对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要做好救助待遇衔接。
  (2)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区民政局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在乡镇社保所、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委托第三方机构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有关标准,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档次。特困人员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社保所申请重新评估,区民政局应当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并提出认定意见。特困人员的自理能力评估经费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6、变更程序
  乡镇社保所对特困人员每年复核一次,根据特困人员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变化情况,及时填写《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终止或变更审核审批表》(附件14),由社保所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7、终止程序。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社保所,填写《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终止或变更审核审批表》,由乡镇社保所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终止其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特困人员死亡的,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社保所,填写《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终止或变更审核审批表》。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由乡镇社保所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批准,于死亡次月终止其救助供养待遇,并核销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8、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电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5)提供住房救助。
  (6)提供教育救助。
  9、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执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主要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生活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丧葬事宜,以及住房、教育等方面的需求所需费用。救助供养经费由区民政部门统筹使用,不得按标准平均分配。
  (1)基本生活标准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2)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制定,分别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40%和60%。
  (3)医疗、住房、教育、供暖等救助标准按照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执行。
  (4)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照料护理费标准依据每年北京市调标文件及时调整落实。
  10、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提倡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鼓励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应入住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11、特困人员生活照料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生活照料人与特困对象共同居住或在同一个村(社区)居住;
  (2)生活照料人年龄在18-70周岁之间,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生活照料人需为具有完全生活自理能力的非重病重残人员。
  (4)按照民政部门要求能够实际履行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照料陪护服务等责任。
  12、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书》(集中供养)(附件15),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与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签订《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书》(分散供养)(附件16)。
  特困人员与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协议要明确照料责任和内容,确保特困人员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13、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待遇
  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全额资助。
  14、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待遇:
  (1)特困人员的疾病治疗,由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协助特困人员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内的医务室(站)治疗,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并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报销。因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意外伤害,按照先保险、责任方赔偿、后医疗救助的原则支付。对特困人员因病情危重就医或转院而发生的救护车相关费用予以报销。
  (2)镇乡特困人员因病情需要到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用或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救助后的自费医疗部分,由区、镇乡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以镇乡为单位,每年度上述费用合计20万元以下部分由镇乡财政负担,超出20万元以上部分由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和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后给予补助。街道特困人员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3)特困人员住院期间享受必要的陪护费补贴。
  15、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
  按照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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