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0-000181
  2. [生成日期] 2020-06-24 09:20
  3. [有效性] 有效
  4. [发布日期] 2020-06-24 09:20
  5. [发文字号] 怀政办发 〔2020〕 23号
  6. [发文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7. [联合发文单位]
  8. [主题分类] 城市建设、农业
  9.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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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已经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

  《怀柔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怀政发〔2013〕2号)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区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861家,入社成员达2.62万户,辐射带动农民3.45万户,培育国家级、市级、区级示范社近百家,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中,还存在着规模偏小、运行机制不畅、社员联结松散、带动作用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现就如何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及市农委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纽带作用,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培育现代农业创新经营主体、加快发展都市生态休闲农业为目标,以提升农业功能、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经营规模化、销售信息化、管理规范化为方向,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水平和服务带动能力为重点,以示范社创建为抓手,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扶持服务,注重示范带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监督相结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鼓励多种形式发展,鼓励村党支部、专业大户、种养能人、中介经纪人、科技人员、社会团体和龙头企业等有能力的个人和组织,多主体引领创办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对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治理、信用自治、有效运行。
  ——坚持分类指导与典型示范相结合。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采取差别化的政策措施,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示范社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
  ——坚持重点扶持与绩效导向相结合。坚持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统筹各种农业产业项目资金向示范社倾斜。围绕发展目标,加强绩效管理,突出支持管理运作规范、项目实施效果好、农民群众满意的合作社,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强化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合作社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区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900家,培育国家级示范社20家,市级示范社20家,区级示范社100家;进一步扩大合作社覆盖面,带动4万农户,实现销售收入8亿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质量和带动能力明显提高,尤其是在低收入村经济发展和低收入户增收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正确把握怀柔功能定位,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型发展
  按照“生态生产化、产业生态化”的要求,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区域产业禁限目录,主动调整种养业品种,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发展生态友好型农业。各镇乡要善于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覆盖面广、利益关联紧密的优势,充分发挥好合作社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二)支持合作社参与低收入帮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发展
  鼓励低收入村集体领办与本村资源开发相关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对内开展技术服务、对外开展营销服务,克服低收入农户生产的盲目性,带动低收入户增收;鼓励有实力、有市场、有社会责任的区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将业务范围向低收入村延伸,利用低收入村的土地和人力资源扩大产业规模,提高低收入户发展水平。
  (三)实施“互联网+农业”行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升级发展
  顺应“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新形势,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财务社务管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网站、短信平台,发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公布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行情况,为成员提供多样化、时效性强的信息服务。
  (四)推进一产向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
  适应城市居民消费需求的新变化,不断拓展和提升农业功能,大力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体验农业,增强合作社的发展活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文化创意、旅游、网信等多种市场主体开展合作,积极稳妥地吸纳工商业资本领办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其在资金、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层次上水平。
  (五)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始终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共享的发展定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保护成员利益,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严格执行合作社设立登记、建章立制、明晰产权、完善机构、利益联结、统一服务、民主管理等方面法律规定,规范财务管理、成员账户设置、股金设置、盈余分配、年度报告、档案管理、社务公开等方面的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指导管理体系
  进一步健全区、镇(乡)、街道、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管理机构,发挥好区级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作用,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镇(乡)、村属地服务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的管理、考核、督促,提升合作社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通过结对帮扶、包社服务、宣传交流等方式,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建社、按章办社、以制管社,切实履行辅导职责。
  (二)提升示范社建设水平
  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进一步完善区级示范社建设标准、考核程序和评定办法,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监测考核机制,通过“一年一监测、三年一考评”方式对区级示范社进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区级以上示范社的规范化建设,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建立和完善财务报表制度,每年开展2次统计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
  (三)实施精准扶持政策
  完善财政扶持奖励政策,根据不同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同发展需要,分别对贷款、项目建设、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电商销售等实施资金支持。坚持政策导向,扶持符合区域发展功能定位的示范社,重点扶持规模大、带动力强的示范社。健全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监管和审计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加大对成员账户的监管力度,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成员权益不受侵害。
  (四)加强宣传培训
  分级分类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把法律法规、惠农政策以及农业技术、网络信息知识传播给农民,将合作、互助、共享、诚信、风险等理念传授给成员,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筛选确定设施设备完善、经验做法可借鉴的示范社作为培训实训基地,进行现场教学。突出抓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怀柔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怀政发〔2013〕2号)及《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怀政办发〔2017〕65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管站负责解释。

  附件:1.怀柔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奖励办法
             2.怀柔区区级示范社评定标准



  附件1

  怀柔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奖励办法

  根据农业部及市级有关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加大农业领域贷款贴息等金融扶持的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函〔2016〕58号),结合我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区域优势、主导产业、特色产品为依托,以奖代补为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范围
  享受区级扶持资金必须是区级以上(含区级)示范社。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建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保鲜仓储设施建设、购置农产品加工设备和电子商务销售、培训、贷款贴息、利用新能源发展生态农业和带动低收入村(户)增收等方面。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区级示范社奖励补助资金
  按照区级示范社标准开展评定工作,对当年新评定的区级示范社,给予10万元的奖励资金补助。
  (二)项目实施补助资金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区级以上示范社(含区级)独立申报、承担所在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及设备(道路、水利、冷藏、运输车辆等)、农产品加工及设备、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标准化建设、利用新能源发展生态农业、电商销售、低收入帮扶等项目,对开展以上项目的区级以上示范社(含区级)按照投资规模、产业优势、辐射带动能力,择优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扶持奖励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不能重复享受。
  对验收合格符合扶持奖励的项目,依据每个项目实际投资额,按同一比例给予项目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以实际发票支出金额为准)。
  (三)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按照银行同期利率对区级以上(含区级)示范社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三、扶持奖励申报审核验收
  (一)申报条件
  1.必须是国家级、市级、区级示范社。
  2.必须符合我区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符合区域产业禁限目录和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3.发展潜力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效益好,以本地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为主,带动当地农民增收明显。
  4.项目用地合法,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二)申报需提供相关材料
  1.项目实施补助资金。必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预算详细表、施工图纸。
  2.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必须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放款凭证、银行出具的本金及利息按时结清证明,上述材料需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
  3.电商销售补助资金。必须提供电子销售资金往来单据,银行流水对账单,物流发货单,委托合同。
  (三)申报程序及验收
  每年4月30之前,由各镇乡街道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符合本办法的区级以上示范社(含区级)推荐名单报区经管站,由区经管站依据本办法及“兼顾主导产业分布,侧重辐射带动效果、注重经营管理成效”的原则审核确定本年度遴选名单,按照遴选名单及时做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由区经管站牵头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进行综合评定、审核验收,经验收合格报政府批复后拨付奖励扶持资金。
  四、扶持奖励资金监督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不得用于社员分红。扶持奖励资金要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上,成员退社时,财政扶持资金量化份额不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以上示范社(含区级)享受扶持资金必须遵照《怀柔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各镇乡街道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所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核后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责令实施单位将财政扶持资金全部追缴,并给予通报处理。
  附件2

  怀柔区区级示范社评定标准

  一、依法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且未被列入企业异常名录,有固定办公场所并在银行开立账户。
  二、有独立的章程,具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三会制度,且正常履行职责。
  三、必须设立入社成员账户,真实记载入社成员的出资额、量化公积金份额、入社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明细及盈余返还等情况。
  四、带动农户数不得少于100户,且具有与带动农户数发生业务行为的明细交易账。
  五、内部经营制度较为完善,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违法违规、安全事故、社员上访、行业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六、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严格实行“一人一票”制。如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与附加表决权相结合制度,附加表决权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七、与非入社成员交易的比例不高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可分配盈余按入社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责任编辑:韩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