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R000/ZK-2023-000150
  2. [生成日期] 2023-08-18 17:25
  3. [有效性] 有效
  4. [发布日期] 2023-08-18 17:25
  5. [发文字号] 怀政发 〔2023〕 21号
  6. [发文机构] 区政府
  7. [联合发文单位]
  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
  9.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怀柔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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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柔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储备粮管理,保证区储备粮安全,提高政府调控粮油市场能力,有效发挥区储备粮在政府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怀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区储备粮收储、轮换、销售、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储备粮,是指怀柔区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区域内,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区储备粮的粮权属于怀柔区人民政府。区储备粮的规模经区政府同意后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章  涉储单位职责

  第四条 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区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拟定区储备粮储备、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区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区储备粮总规模,负责将区储备粮所需补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区储备粮补贴;对区储备粮的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补贴的标准应当参照北京市市级费用水平、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怀柔区支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怀柔区支行、承储企业定期对账,确保贷款补贴精准。

  第六条 承储企业对其承储的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章  承储企业确定

  第七条 为确保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区储备原粮,承储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在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承储条件参照《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

  第八条 区储备成品粮可由符合第七条条件的企业承储或由具有成品粮储存轮换能力的加工经销、大型批发等企业进行承储,承储企业的选取由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考察、比对后确定。

  第九条 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对承储企业未按要求实施区储备粮承储、轮换、动用等任务的,区粮食和储备部门有权解除承储合同,并依规追责。

  第四章  区储备粮储存

  第十条 区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十一条 区储备粮承储企业,需做到:

  (一)执行有关储备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区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建立、健全区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

  (三)对区储备粮实行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即账实相符;“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十二条 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储备粮质量具有监督责任,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区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每年抽样检测比例根据《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京粮发〔2017〕99号)、《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确定。

  第五章  区储备粮购销与轮换

  第十三条 为确保区储备粮质量,储备粮必须定期轮换,推陈储新。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柔区支行制定区储备原粮轮换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安排承储企业开展轮换工作。区储备成品粮的轮换由承储企业按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适时轮换。

  第十四条 区储备粮按粮食品质控制指标确定是否轮换,接近或达到粮食品质控制指标的必须及时进行轮换。轮换周期为:原粮小麦3—5年,稻谷2—3年,玉米1—3年;成品粮面粉、大米3个月。

  第十五条 区储备原粮承储企业在接到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入库通知单后,要立即组织力量,严格按通知单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期限和地点做好出、入库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出库。

  第十六条 区储备原粮的采购和销售,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如: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者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区储备原粮采购和销售价格由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根据市场行情确定。

  第十八条 轮换入库的区储备原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经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达到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所要求的粮食基础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标准。

  第十九条 新采购的原粮入库结束且平仓作业完成后,经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平仓检验并合格的,转为区储备粮。

  第二十条 区储备原粮轮换出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第二十一条 区储备原粮出库完成后,承储企业要对储存货位进行清理、消杀、维修,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进行空仓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储备原粮的轮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有正当理由确需延长轮空期的,由承储企业报经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如采取先轮出后轮入的方式进行轮换的,轮出粮食的销售收入要及时存入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怀柔区支行开立的账户。

  第六章  区储备粮动用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储备粮;

  (三)其他需要动用区储备粮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动用区储备粮,由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储备粮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紧急情况下,区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储备粮。

  第二十五条 紧急动用区储备粮时,区政府责成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有关费用。动用区储备粮后,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安排补库,达到标准库存。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储备粮采购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怀柔区支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 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区财政管理部门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根据轮换计划和储存情况,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补贴范围和标准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区财政部门经审核后报送区政府审批,获批后方可拨付补贴资金。补贴的标准应当参照北京市市级费用水平、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区储备粮产生的贷款利息参照市级标准由区财政据实支付。

  (二)区储备原粮储存费用补贴标准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函》(京财经—〔2011〕1504号)为:小麦、玉米0.12元/公斤/年、稻谷0.14元/公斤/年。

  (三)区储备原粮出、入库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依据《北京市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经—〔2010〕1055号)为:粮食出库、入库各0.01元/公斤。

  (四)区储备原粮损耗(包含自然损耗、水分、及杂质减量)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制,补贴标准依据《北京市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经—〔2010〕1055号)为:轮出数量×定额损耗率2%×轮出单价。

  (五)区储备原粮抛售或轮换产生的价差,以入库进价为底价计算,高于底价形成的盈利100%上缴区财政;低于底价进行销售形成的合理亏损,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负担。

  (六)区储备原粮在储存过程中由于特定原因确需移库的,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给予出库、入库费用补贴、运杂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依据《北京市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经—〔2010〕1055号)为:粮食出库、入库各0.01元/公斤;运杂费用50公里以内0.03元/公斤,50—100公里0.06元/公斤,100—150公里0.09元/公斤。

  (七)区储备成品粮费用补贴标准依据《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市内储备成品粮费用补贴标准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粮函〔2022〕54号)为:

  1.加工及经销企业储存的“买断粮权”动态区储备成品粮。存储地点为市内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经销企业;承储企业为本市国有粮食存储企业,负责日常监管;代储企业为储存地的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经销企业,负责自主轮换。承储企业监管费用标准:40元/吨·年。代储企业储存费用标准:260元吨·年。代储企业轮换费(轮入或轮出)标准:25元/吨·次(总轮换费不超过200元/吨·年,特殊情况除外)。

  2.国有粮食存储企业储存的“买断粮权”动态区储备成品粮。储存地点为市内国有粮食存储企业;承储企业为本市国有粮食存储企业,负责日常监管;代轮换企业为存储地的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销企业、粮食仓储企业等,负责自主轮换。储存费用标准:430元/吨·年。轮换费用(轮入或轮出)标准:25元/吨·次(总轮换费不超过200元/吨·年,特殊情况除外)。按照630元/吨·年的费用标准,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承储企业与代轮换企业的费用分配,由双方协商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3.国有粮食存储企业储存的“买断粮权”静态区储备成品粮。储存地点为市内国有粮食存储企业;承储企业为国有粮食存储企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轮换。承储企业储存费用标准:430元/吨·年。存储费用支付起始日期为入库计划下达日期,截止日期为出库计划完成日期。轮换费用(轮入或轮出)标准:25元/吨·次。轮换价差据实列支。

  在1个轮换周期内,全部轮换1次及以上的,按轮入、轮出各1次标准计算轮换费用;未全部完成1次轮换的,按实际轮换数量计算轮换费用。成品粮储备在库时点不得超过保质期一半。

  (八)承储企业的区储备原粮专用仓房维修改造,包括一般维修、大修改造。一般维修主要是对仓房的局部问题进行简单维修,包括粮仓地面、屋顶、墙体及门窗、地坪等的维修;大修改造主要是对粮食仓房进行防潮防雨、保温隔热的更新改造。年度仓储维修费用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补贴。

  第二十八条 区储备粮在轮出、轮入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服务费(如: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的交易费)由区财政按照实际产生费用据实给付。

  第二十九条 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区储备粮平仓检、出库检及日常质量抽检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三十条 经区政府同意,粮食动用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区财政平衡各个环节费用水平,给予合理安排。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发现区储备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区级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委派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区储备粮承储企业涉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怀柔区支行作为区储备粮贷款的提供行,有权对区储备粮进行信贷监管,以确保政策性银行正当权益。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1〕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韩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