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不服甘肃省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和交通设施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日期:2026-09-17 16:26    来源:司法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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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8日9时12分,申请人高某驾驶车辆沿某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市某区某巷北口,因路口处道路绿化带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进行了物理隔离,导致车辆无法正常汇入机动车道,同时,若左转通行,则会构成逆向行驶。在此情形下,申请人不得已采取右转方式,驶入了某路的非机动车道。申请人沿非机动车道行至前方十字路口并通过该路口时,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抓拍。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行为构成“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25年10月9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及行政处罚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赴涉事路口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由于道路绿化带对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物理隔离,导致车辆行驶至该巷北口时,事实上已无法驶入机动车道;同时,该处亦未设置任何禁止驶入或引导车辆正确行驶的标志标识。上述客观情况系迫使申请人不得不驶入非机动车道的直接原因。此外,在2025年9月16日至10月29日期间,因该路口相同的道路通行情形引发行政处罚并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多达19起,充分证明此情形具有普遍性,其根源在于道路规划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以此作出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多次与被申请人开展会商与专题研讨,一方面客观指出该路段道路规划设计存在的系统性问题及因此引发的多起争议;另一方面结合案件事实,从法律原则、执法目的与社会实效等角度加强释法说理。经充分沟通与论证,被申请人最终认可行政复议机构的意见,主动撤销了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并落实优化该路段交通标识与通行方案的整改措施。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并未局限于个案审理,而是通过实地勘察与类案分析,主动发现涉事路口因道路设计缺陷导致驾驶人客观上无法合规通行的普遍性问题。在依法认定当事人无主观过错的基础上,秉持“复议为民”理念,积极运用沟通协调机制,推动执法机关厘清问题根源并主动纠错。此举不仅使个案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更促使相关部门关注并优化行车标识治理,解决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中的问题,避免了后续类似争议的重复发生,实现了纠正个别不当行为与促进公共治理优化的双重目标,是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发挥保障权利、监督权力、化解争议功能的生动体现。


责任编辑:杨爱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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