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参加户外探险,“驴友”不慎死亡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以案释法”之人身财产保护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的一天,某登山协会在网上发布了一条去浙江天台九龙潭的活动通知,张某看后非常激动,当即报名参加。活动前,登山协会组织了行前会议,向参与者介绍了户外活动的相关注意事项。3天后,张某和20多位“驴友”出发了。当天下午1点多,他们行至山脚的一处水潭上方,张某和部分队员选择从溪水中斜躺着滑入水潭。这时,意外发生了,张某不慎沉入水潭,随行队员们发现不对劲立马采取措施,领队刘某跳入水潭将张某拉上岸,杜某和随行的两位护士队员对张某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其他“驴友”赶紧拨打110和120。遗憾的是,张某送至医院仍不治身亡。医院推断,死亡原因系溺水致呼吸系统衰竭。
张某的家属遂将活动的组织者、该登山协会及当天的领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41万余元,法院是否支持该主张?
以案释法
三被告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户外活动时,没有主动要求穿救生衣或采取绳索防护;登山协会虽是本次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但这次活动的性质是自发组织的自助活动,自助式户外运动不属于经营活动。登山协会在组织户外活动之前也召开了行前会议,介绍户外活动知识、告知户外活动风险,为“驴友”们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已尽到了相关义务。且张某发生不幸时,领队和队员们也采取了积极的救助义务,做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虽然最后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但“驴友”们已尽到伙伴救助义务。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律师提示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对于自发性组织、参加的户外探险活动中“驴友”死亡责任的承担。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参加类似户外活动时“驴友”要登记完善个人相关信息、紧急事故通知人,慎重考虑好出行线路和时间。在活动的过程中,不要为图一时刺激,挑战危险项目。“驴友”们应该在途中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随身携带一定的常备药品。途中互相帮助,尽量降低活动风险。
稿件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