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领导外出购买早餐受伤算工伤吗?
——律师“以案释法”之劳动篇
案情简介
王某在A公司上班,担任安保队员。某日王某上班期间,帮领导梁某外出购买早餐,在返回公司途中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肱骨骨折,花去医药费2万元。王某随后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出具鉴定意见不予认定为工伤。
王某在工作时间帮领导外出购买早餐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呢?
以案释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工伤的要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这三个要件是相铺相成、缺一不可。
本案中,王某虽然是在工作期间负伤,但其受伤的原因是购买早点,目的也只是私下为梁某个人帮忙,与其作为公司安保队员的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因此王某并非因工作而受伤;再者,从王某所受伤害的地点看,该事故发生地也不在公司。鉴于王某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其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律师提示
在工作时间受人请托外出办理私人事件,应属于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往返途中受到伤害不构成工伤,但是可以请求被帮人进行赔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稿件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怀柔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