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信用卡用于经营而无力偿还的,构成犯罪吗?
——律师“以案释法”之刑法篇
案情简介
梁某兄弟二人共同投资经营企业。2013年4月,两人商量后,以梁兄的名义在中国某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同年5月17日起,兄弟两人共同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且主要用于上述企业的经营。同年10月31日,二人向该卡转账还款人民币40000元(银行按照合约规定优先视为归还利息、滞纳金等发卡行所收取的费用),后未能继续归还欠款,二人逾期未还后,经银行多次电话催收、催收函催收、上门催收仍未归还。截止2015年3月20日,按照银行合约计算方法,仍有透支款本金167411.6元及利息9542.38元未归还。随后银行报案。
上述案件中,梁某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
以案释法
本案中,梁某将透支款用于生产经营,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透支款无法偿还,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仍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申领行为、透支行为、还款行为等各种因素,重点考察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第一,行为人申领信用卡时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透支款项的用途;
第三,透支款项时行为人的还款态度情况以及是否有逃避催收。
稿件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