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一年没领证,分手彩礼费退吗?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06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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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一年没领证,分手彩礼费退吗?

——律师“以案释法”之婚姻家庭继承篇

  案情简介

  周某与朱某经熟人介绍相识,交往半年后双方订下了婚约,并由双方父母参加举行的小范围订婚仪式。周家应朱家的要求,按照当地习俗送给朱某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首饰一套价值2万元。随后朱某便住到了周家,与周某开始同居,数月后朱某便怀孕,周家非常高兴,多次催促周某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但朱某此时却发现彼此对过去了解不够,同居一起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甚至发生肢体冲突。

  朱某不愿与周某办理结婚登记,并自行到某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朱某提出分手后,便回了自己家,周某此时要求朱某退还彩礼费,朱某不同意,周某便将朱某诉至法庭。

  法院会支持周某的主张吗?

  以案释法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虽然订婚并同居,其并未履行法定结婚的程序。本案中周某与朱某虽同居但未登记结婚,但很明显,给付彩礼的行为正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为目的”,在周某要求朱某与其办理婚姻登记时,朱某拒绝与周某进行登记,其双方就不满足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故朱某应当返还周某为此支出的彩礼。法院审理后对该案经过调解,无果,判决朱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周某所送的婚前彩礼现金10万元及首饰一套。

  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提示

  关于青年男女缔结婚姻之前,同居并给付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中。应看双方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这两项条件缺一不可。

  在实践中,如果存在其他事由导致行为目的不能实现,比如婚姻纠纷中,如果是交付彩礼一方隐瞒不能结婚的事由或有虚构年龄等欺诈事实而导致婚姻无法缔结,则过错一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失去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而对于其他原因介入造成不能缔结婚姻的间接事由,都不能成为免除给付责任的过错事由。

  稿件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怀柔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