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一男子在商店不幸买到过期食品,找商家索赔后,2.5元的过期饼干获得4000元赔偿。实际上这些都是套路,该男子曾向当地52家超市申请过期商品维权,其中有20多个店家进行了赔偿,金额共计7万多元。后经警方侦查取证,该男子被派出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
男子表示,自己确实是因为买到了过期的食品,才向多家超市索赔,但商家都是自愿赔偿的,至于索赔金额也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我国《刑法》中,敲诈勒索主要是指以恶害相告,威胁对,方使之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的行为。此事件中的“自愿赔偿”实在让人难以信服,倘若“自愿赔偿”,为何会有店家报警?犯罪嫌疑人正是抓住店家害怕被相关部门处理和维护自身声誉的恐惧心理,从而与店家讨价还价,以合法“投诉”掩盖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
而且就赔偿数额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或过期产品时,可以要求10倍赔偿。如果本案中的赔偿超过10倍的限额,那么就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和非法占有性。在索赔次数上,犯罪嫌疑人向50多个店家提出赔偿要求,其中20多个店家进行赔偿,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多次”的标准,在次数上也符合敲诈勒索的要求。但犯罪嫌疑人具体构成何罪,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仍然取决于法院的最终判决。
凡事不要过分,当索赔失去维护合法权益的意义,原本正常维权就发生了变味,法律规定也就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积极维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不良商家是消费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表现。拨打12315 、消协调解、网络维权、申请仲裁、法院起诉等都是合法维权方式。但是,维权必须掌握好“度”,理性维权,依法维权,不能“见利忘法”。
对于经营者,经营必须要重信誉、重商德。法律对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会进行平等保护,前提是商家必须自身要“硬”,诚信经营,要卖经得起检验的商品,要提供“过得硬”的服务,让消费者买得舒心,吃得放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经营与消费的互利共赢。
稿件来源: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