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吉某是某村村民,把收获的玉米晒在了公路上,占用了通行路面,李某骑电动车经过时被玉米颗粒滑倒,造成骨折和电动车损坏。事后查明,李某的电动车超载,当地交通运输局对于在公路上晒粮食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设置警示防护标志。
问:此次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以案释法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综合本案的事实,损害结果是李某的超载行为、吉某在公路上的晒粮行为、交通运输局的管理不作为三方面原因共同作用造成。三方虽无共同过错,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发生同一损害结果。最终,法院综合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各方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大小等因素,判决李某自行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吉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交通运输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每到收获季节,全国各地因公路晒粮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接连发生,由此产生的责任纠纷不断。
法律规定,由于违法晒粮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由于非法占用道路引起的交通事故致通行人员、车辆及其它财产遭受损失的,非法占用者应当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稿件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