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曹某与李某于2013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套住房赠与给成年的女儿小曹(时年19岁),但没有办理过户。两年后二人关系缓和复婚,到2018年初两人由于性格矛盾,又要离婚,并且双方均主张前次《离婚协议》中所述房屋未办理过户,要撤销赠与行为,此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在此状况下,该房子应该属于谁?
以案释法
离婚协议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而订立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涉案房屋所作出的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关于房屋归女儿所有的约定是依附于双方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能随意行使撤销权。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已超过一年期限,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曹某与李某均应按协议履行。
因此,该房子应该属于双方的女儿小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第一款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提示
虽然《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赠与合同。离婚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双方离婚后,应视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除非在协议离婚一年内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稿件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