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单某系某航空公司空乘人员,在执行国际航班飞行任务的过程中,经常利用工作便利,为他人“代购”爱马仕,香奈儿等品牌的皮包、服饰等物品。某天再次“代购”多个名包入境时,被海关当场查获,并将所有物品扣押。经海关关税处查明,单某在一年间为他人“代购”名牌的皮包等物品共计20余件,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单某的“代购”行为应如何认定呢?
以案释法
本案中,单某身为航空公司空乘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逃避海关监管,“代购”箱包、服饰、化妆品等物品,偷逃应缴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因单某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法院判处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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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除了专业海外代购网站之外,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个人代购,而个人代购的价格一般要比专业海外代购网站便宜。我国将入境商品分为物品和货物两个概念,而海外代购则混淆了这两个概念。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入境后不得出售。但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属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
涉嫌走私的代购行为虽然可能单次金额较小,但被查处时要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进行处罚,后果可能会很严重。
代购有风险,切勿贪便宜!
稿件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