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钢铁集团的员工。2017年3月9日,王某向公司提交了一份由市人民医院门诊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向公司请病假至2017年5月9日,之后再次以痛风、腰椎间盘突出症为由请病假至2017年7月31日。经公司向医院核实,王某出具的该院门诊诊断证明书系花钱购买的伪造版。
发现员工提交了虚假的病假条,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以案释法
王某以购买的虚假病假条骗取休假,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也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能采取虚假的方式欺骗单位取得病休假,系普通劳动者应当知道的基本劳动纪律。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提示
“病假条”是医院对患病职工建议休假的证明,一般来说,持有医院的休假证明,企业都要同意员工的请假申请。因此,有些员工因为单位请假制度严格,会用买“假病条”的方法骗取假期,甚至用来“泡病假”。
无论何种原因,员工向单位提交“假病假条”都是不诚信的行为,其性质甚至比旷工还要恶劣。该行为一旦被查出,员工可能面临被开除的风险,希望大家切勿抱着投机取巧的心态,骗取假期,以免因小失大。
稿件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