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还可以要求增加吗?——律师“以案释法”之婚姻家庭继承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1-03 18:35
A+ 0 A-

  案情简介

  马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小马系双方婚生子。后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小马由李某抚养,马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两人离婚后不久,小马因病住院,医药费支出2万元。小马在父母离婚前后一直上学习辅导班,故又支出教育费2万元。李某感到对小马的抚养,力不从心,便以小马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请求将马某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增加至2500元。小马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以案释法

  本案中,虽然马某与李某离婚时约定了抚养费,但并不妨碍小马在必要时候向马某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要求。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应理解为基本的生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两人离婚后,小马的医药费、教育费等支出虽增加但均在合理范围之内,不存在过分报班等情况,且经庭审查明马某的月收入超过10000元。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小马的实际需要、马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支持小马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律师提示

  父母离婚时,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

  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会准许,主要看以下几方面:

  1、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2、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

  3、分析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能力,将抚养费由双方合理分担。

  稿件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