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开车也涉嫌罪驾吗?检察官:不得向驾驶员强行劝酒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1-07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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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5名提供机动车给他人醉酒驾驶的车主,被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刑罚。

  2018年3月22日晚,陈某和刘某在泗洪县青阳镇五台山大桥附近一家饭店吃饭时饮酒。饭后,刘某将自己的汽车交给陈某驾驶,自己一同乘坐该车。当晚9时12分,陈某酒后驾驶该车行驶至泗州大街与衡山路交叉路口以东3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液检测,陈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泗洪县检察院在受理陈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后,专门指派速裁办案小组的检察官办理,围绕案件事实、证据证明力、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查。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机动车所有者刘某在明知陈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其驾驶也涉嫌危险驾驶罪,与陈某构成共同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院认为,此种情形的危险驾驶犯罪可能并非个案,为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该院对今年以来的危险驾驶案件进行逐案分析。9月27日,该院根据排查情况,与侦查机关一并研讨补充起诉事宜,公安机关对首批证据链完善的刘某等5人立案侦查,并补充移送起诉。

  【检察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稿件来源:江苏检察网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一纸通知停办独生证,难坏一家人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7日来源:区司法局A+0A-分享:

  独生子女证丢失后,影响到孩子上学,本以为补办即可的樊小川(化名)夫妇却遇到了麻烦,计生部门以相关文件明确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为由,拒绝补办申请。

  樊小川称,他和妻子于2011年结婚,2013年10月16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某医院生育一女,双方均为初婚、初育。他与妻子均在深圳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企业无关于独生子女优待政策。此前,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生育服务证”时,美兰区计生委从未向他们夫妻俩宣传过国家的独生子女优待政策以及海南省将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关情况,所以一直未办理该证。

  樊小川说,他的女儿将赴异地求医,为保证治疗及时性和有效性,将在治疗地入学,该地学校实行积分入学制度,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有加分及相同分数优先的优待政策。

  2018年5月21日,樊小川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宜。2018年5月24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樊小川的信访事宜转送给美兰区计生委。同日,美兰区计生委向樊小川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予受理其申请事宜。

  樊小川认为,他的女儿是在二孩政策落地前出生的,依据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可以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美兰区计生委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其行政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他女儿的受教育权。为此,樊小川将美兰区计生委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美兰区计生委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处理意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判令美兰区计生委履行其法定职责,为樊小川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近日,龙华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计生部门对相关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计生部门对樊小川夫妇申请的事项予以答复。判决生效后,龙华区法院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

  有冲突时优先适用上位法

  据了解,庭审期间,美兰区计生委辩称,樊小川从未向计生部门提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其仅是以信访的方式反映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事宜,并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申请资料,计生部门无法根据原告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行政区域内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具有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法定职权。樊小川虽未直接向被告提出书面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但其以信访方式提出的要求,应视为提出了相关申请。此外,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

  法院认为,上述通知(下位法)的内容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位法)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上位法。综上,龙华区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判后,美兰区计生委表示服判不上诉。美兰计生委表示,将按程序为樊小川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本案承办法官钟垂林庭后表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关系公民权益保护、幸福家庭构建、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在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

  近日,龙华区法院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书指出,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的上述通知,属于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通知的该项内容与相关上位法规定内容相抵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二、四款的规定,建议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通知中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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