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程某从县商场搬回一台减肥仪试用,双方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1个月的试用期满后,程某对该减肥仪没有表示买与不买。后来,商场要求程某按减肥仪的原价支付货款。那么,程某是否应如商场要求的购买此款减肥仪呢?
以案释法
程某应该购买此款减肥仪。我国《合法法》对商品试用期间作了规定,也就是说买受人可以在商品约定的试用期内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仍未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作出表示的,则视为购买。本案中,程某在双方约定的1个月试用期满后,仍未对是否购买该产品作出表示,从法律上讲,已经视为其购买了该减肥仪。所以,程某应当按商场要求支付该款减肥仪的价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律师提示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除适用法律对试用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定外,《合同法》中对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也同样适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的行为,是向买受人发出要约,买受人经试用后,决定是否购买,如果买受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表示,则是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如果买受人拒绝购买,则是对出卖人要约的拒绝,在买受人作出拒绝时,无须向出卖人陈述其理由。
买受人在作出拒绝时,应在试用期间及时作出,因为期限届满,视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表示,此时再来表示拒绝,已经来不及了。
稿件来源: 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