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约定婚前房产权属引发争议——法院根据协议认定讼争房产系双方共有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2-03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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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范先生与阮女士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双方前往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订《协议书》,明确范先生于2009年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首付款100000元及2010年8月之前的按揭款均为范先生支付,2010年8月之后的按揭款由范先生、阮女士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并约定:1、范先生婚前按揭所购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属夫妻共同财产;2、该房屋所有装修、装饰及其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范先生取得该房子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后立即协助阮女士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即将阮女士列为共有人。2018年10月,阮女士以与范先生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范先生婚前按揭所购房屋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按照夫妻共同共有分割。范先生不同意女方关于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观点。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婚内协议约定处分的房屋归范先生所有,房屋剩余按揭贷款200000元由范先生负担,范先生补偿阮女士房屋经济补偿款325000元

  以案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婚内协议的效力确定问题。首先,夫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订立协议并独立承担约定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资格;其次,夫妻双方是在第三人(执业律师)的见证下完成了民事行为(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包括房屋物权归属、银行贷款承担、房屋产权登记等婚内财产权利义务处分的主要内容,足见协议是夫妻双方自由、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夫妻双方约定处分的权利义务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是将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的结果,具备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确定双方签订的该份婚内协议合法有效,夫妻诉争财产按双方约定条款分割处置。

  法官提示

  希望能以本案为鉴,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治、承担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婚姻保持应有的理智和严肃。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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