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借据、承诺书是否有效?
——律师“以案释法”之合同篇
案情简介
周甲与胡乙谈生意,周甲宴请胡乙,饭桌上胡乙喝醉,与周甲签订了《供货合同》。次日,胡乙酒醒,看到昨日签订的合同,找到周甲说自己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理应无效,要求解除合同。周甲认为合同内容是完整的,且价格公平,不同意胡乙的要求。
这份合同有效吗?
以案释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醉酒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醉酒后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后果具有预见性。本案中,胡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签订《供货合同》的后果。而且,醉酒状态并不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条件,更不是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之一。因此,醉酒状态不能成为《供货合同》无效的原因。因此,该份合同当属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提示
关于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法总则》已经规定了合同有效的条件,即若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也就是说,法律上没有规定“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无效”的条款,那么签订合同符合有效的条件,该合同就有效。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当事人是在醉酒状态下被人忽悠签字,且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当事人酒醒后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而不是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稿件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