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公司不同意能走得了吗?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7-08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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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韩某为某航空公司员工,2017年4月28日,韩某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航空公司邮寄了辞职报告。航空公司于次日签收。航空公司于2017年6月作出《限期上班通知书》,表示不同意韩某的辞职申请,拒绝协助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出,并要求其报到上班。韩某请求判决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出手续。韩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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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韩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某航空公司邮寄了辞职报告,航空公司于次日收到,在公司收到韩某的申请30日后,即2017年5月28日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30日届满之后,无论公司是否批准,韩某皆可自动离职。

  韩某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航空公司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韩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律师提示

  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可辞职,是法律关于劳动者辞职的程序性规定,如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通知便离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赔偿(此处应当包括旷工的赔偿和免除支付工资的责任)。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交社保、拖欠工资等,劳动者无需提前30日通知,仅需书面通知即可离职,除此之外,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稿件来源:“ 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怀柔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