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三年前,张某与李某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刚开始一段时间,夫妻俩感情很好,生活很幸福,但后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一年半前,张某被查出患病毒性肝炎住院后,两人矛盾加深,李某回娘家生活,从此二人开始分居。张某在住院期间花费巨大,在耗尽积蓄之后,不得不向朋友借款4万元用于治病。现在两人打算办理离婚登记。
李某应该对张某的4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吗?
以案释法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只是分居,并非离婚,两人仍然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患病期间,李某对张某有进行抚养的义务。此案中李某没有给付医疗费,而由张某借钱治病,这4万元的借款应当视为张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所借债务。因此李某应该对张某的4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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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稿件来源:“ 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