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家 债务怎么还?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7-15 19:44
A+ 0 A-

  案情简介

  2014年董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董某妻子王某也在场,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事实上董某与王某已于201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但王某离婚不离家,两人一直共同生活,对外仍称是夫妻,并还生育一子。那么王某是否需要和董某连带偿还此笔债务?

  以案释法

  夫妻离婚后,不需要再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款。但本案中,董某与王某离婚不离家,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且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所以属于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王某需要和董某连带偿还借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律师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了,为了照顾孩子的感受等原因,没有宣布离婚,而是像正常一样生活,离婚不离家。但其实“离婚不离家”隐藏着很多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的问题,例如二人以为“反正还得住在一起,不用事事计算得那么清楚”,不仅离婚时共有财产没有合理分割好,在后来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形成的债务也没有理清关系,发生矛盾就会更牵扯不清。

  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双方离婚后,相互之间无须承担共同生活的义务。如果双方觉得可以破镜重圆,那么也应当办理复婚登记。这样,才是合理合法的。

  稿件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怀柔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