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向张某借款40万元,约定借款归还日期为2018年1月2日,王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后借款到期李某未偿还。2018年8月5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王某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王某认为张某未于借款到期日起6个月内向其主张权利,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王某的说法有道理吗?
以案释法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且担保期限为六个月。即,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王某虽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张某在借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王某主张权利,已过保证期限,故王某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律师提示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实际借款中,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应及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可以是债权人自己催款,或委托律师或起诉等方式,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保证人将免除责任,使债权的实现少了一层保障。
稿件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