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奇葩的报警,能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8-05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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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奇葩的报警,能不能认定为“自首”?

——律师“以案释法”之刑法篇

  案情简介

  杨某偷窃了室友的财物,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杨某害怕查到自己身上,也向公安机关报警,谎称自己的东西也一起被偷了,想以此来逃避嫌疑。但民警调查后发现其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稍一盘问,杨某心慌之下,就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杨某报警的行为算自首情节吗?

  以案释法

  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杨某主动报案的动机是为了通过报假警而逃脱罪责,并非是因自身的罪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过程不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律师提示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稿件来源:“ 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怀柔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