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保安怀疑消费者偷盗,可以搜身吗?
——律师“以案释法”之人身财产保护篇
案情简介
杨某下班后到超市购物,结完帐准备离开时,门口的警报器突然响了起来。杨某以为警报器故障,没有理会,继续往外走。这时超市的保安将其拦住,并强行将杨某带到服务台,在未经杨某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搜身、搜包。杨某认为自己没有偷东西,因此没有义务接受这种无理的检查,超市的保安人员更没有权利对自己进行搜查,超市保安的行为给自己的精神造成了伤害。
超市的保安人员有权对杨某进行搜查吗?
以案释法
本案中,杨某在超市购物后准备离开时,门口警报器的报警并不能直接证明杨某具有偷盗行为,超市保安人员没有权利对杨某进行搜身、搜包。该超市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杨某的人身自由,对杨某造成了人格侮辱,杨某有权拒绝超市的搜身行为,并有权要求超市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提示
法律明确禁止经营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严禁侵犯、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也就是说,经营者并没有检查、扣押顾客的权利,顾客也没有接受检查、被扣押的义务。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经营者无权认定顾客是否具有偷盗行为;如果真的存在盗窃行为,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经营者采取搜身这种侮辱性的手段,侵害了消费者的名誉权,扣押行为更是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经营者侮辱、搜查消费者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稿件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