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池:“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丢失概不负责”,是否真的可以不用负责了?
——律师“以案释法”之合同篇
案情简介
宫女士到某浴池洗澡,将身着的价值1.5万元的貂皮大衣和其他衣物,以及随身携带的价值1300元的手机、650元现金存放在浴池的物品柜里。宫女士洗浴结束准备更衣时,发现其存放衣物的物品柜被撬,貂皮大衣、手机和现金被盗。宫女士认为浴池具有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要求浴池进行赔偿。浴池认为已在吧台处张贴了“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丢失概不负责”的顾客须知,没有保管宫女士物品的义务。双方协商未果,宫女士诉至法院。浴池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浴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宫女士在浴池进行洗浴,双方系服务合同关系,浴池在服务过程中对宫女士的个人衣物负有保管义务,宫女士身着貂皮大衣去洗浴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浴池张贴的“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丢失概不负责”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地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排除了顾客的主要权利,因此无效。所以无论是否张贴顾客须知,均不能免除浴池合理的保管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律师提示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原则上,一旦接受对方的格式条款,就要受约束,无论其是否知道这些条款的详细内容,或是否完全了解含义。但是若格式条款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有免除人身伤害责任及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则是无效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同时,应合理设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尽到合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否则,相关的格式条款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作为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格式条款应持谨慎态度,因为格式条款并不是必须不可协商且必须接受的条款,一旦发现有免除或限制性条款,应要求对方予以说明,并保留相关证据。对格式条款的适用产生争议,在协商未果后,应及时请求人民法院等认定格式条款内容无效,以有效规避对己不利的后果。
稿件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