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女士于2013年初买了某小区的一处住宅,但她一直没有入住。2015年初,杨女士将该房子出租给别人。物业公司要求杨女士补交2013年的物业管理费。杨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子当年是空置的,没有事实受到物业管理服务,不应该交物业费。杨女士是否应该缴纳物业费?
以案释法
杨女士应该缴纳物业费。实际上,物业合同是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涉及每位业主。即使某个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根据法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杨女士虽未在小区内居住,但是仍然要承担物业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目前物业管理费的构成主要包括垃圾清运费、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化粪便费、小区公用设备维修费、公共照明的电费、电梯运行费等。从构成可以看出,物业费大部分属于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多为针对整个小区全体业主而支出的费用,并不是专门针对某一业主进行的服务。
从这个意义上讲,物业公司服务的对象是业主房屋,而非业主。业主的房屋是否使用,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服务。因此,即使某位业主未在小区居住,但物业服务也为业主的房屋起到了保值的作用,该业主亦是物业服务的受益者。
部分省份和地方规定,连续长期空置(六个月或一年以上)的房屋的物业费可以按标准的70%或者其他比例进行缴纳,此类情况应该按照当地的规定以及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或者约定执行,同时,业主也应当事先告之物业公司进行书面报备。
稿件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