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日,徐某在微博上发表“一男童被养父多次实施虐待,伤情日渐严重,性格大变,恳请媒体和网友的协助,帮助孩子脱离困境。”(并配有九张打了马赛克的照片)的文章。此消息引起广大网友关注,很快男童的养父王某被网友找到,个人信息资料在网上公布。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其家庭暴力行为属实。
不久,王某去法院起诉,认为徐某未经许可,擅自将男童的肖像对外发布,侵犯了其肖像权。并且微博消息致自己遭受众人指责,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及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徐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是否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呢?
以案释法
我国法律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本案中,徐某通过网络公开男童遭受虐待的事实,是一种公开的网络举报行为,其目的是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
徐某虽未经男童同意,但其使用照片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男童本人利益的需要,也未以营利为目的,并且照片也打了马赛克,因此徐某未侵害男童的肖像权。徐某所发内容既没有夸大事实,也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与客观事实基本相一致,并且所发内容未涉及王某的任何信息资料,对男童相关照片也打了马赛克,因此徐某未侵犯王某及男童的名誉权及隐私权。
综上诉述,法院不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条第二款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律师提示
“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作为学校社区是没有法律责任的,只有道德责任。但现在有了法律依据,相关单位更应当主动履行义务,如果相关单位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事情发生后就会倒查,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就应要予以处分了。
稿件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