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妈妈辅导儿子作业时因太生气不慎打死儿子,要判刑吗?
——律师“以案释法”之刑法篇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日晚,正处于怀孕期的胡某在家辅导未成年的儿子明明(化名)学习,看到明明学习不用心,胡某便随手拿起一本书砸在明明头上,又接连用书背几次击打明明的头部。1月4日凌晨4时,明明出现呕吐现象,胡某立即拨打120将孩子送至医院,但明明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司法鉴定,明明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导致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失去儿子,胡某伤心欲绝,追悔不已。
那么,在法律上如何认定胡某的行为?
以案释法
胡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母亲辅导儿子学习本身出于关爱,殴打孩子的行为很不明智。本案中,胡某因处于怀孕期情绪波动大,殴打孩子致孩子死亡,主观上并非胡某所期望的结果。且明明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呕吐物被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被胡某殴打是其死亡的间接原因。结合胡某现处于哺乳期及犯罪情节,因胡某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伏法,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胡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律师提示
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对间接故意犯罪科以较重的处罚,而对过失犯罪,量刑就相对轻些。但是,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间接故意和过失的相同之处:二者都是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不同点是:间接故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采取的态度是放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漠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也无所谓。而过失犯罪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在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的区别就在于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由于这种态度的不同,对社会的危害就不同,所以,在量刑上过失犯罪就比间接故意轻一些。
稿件来源: 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