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能生育是否是法定离婚理由?
——律师“以案释法”之婚姻家庭继承篇
案情简介
李某和徐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由于工作每天早出晚归,长期未能履行做丈夫的职责,未尽到对妻子的关心和家庭的责任。出于种种原因,夫妻感情越来越冷漠,无共同语言,思想和价值观都存在了很大差距。此外,在婚姻生活中,徐某患有不孕不育症多年,且一直未能治愈,导致双方一直未能生育子女。现李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会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吗?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婚后由于徐某工作繁忙使双方夫妻生活产生了矛盾和冲突,但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李某、徐某婚姻关系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徐某表示对李某仍有感情,并表示愿意用实际行动与李某加强沟通,以互相体谅的原则化解夫妻关系中的矛盾。虽然徐某患有不孕症,但还在进行治疗,也在尝试进行试管婴儿,主观上仍是想要孩子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鉴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李某与徐某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法院认为本次诉讼以双方不予离婚为宜。
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师提示
中国的离婚理由实行感情破裂说,那么没有生育能力是不是一定导致感情破裂?婚姻只是两个人成为一个共同体,组成一个家庭,而子女、财产则是这个婚姻的附属产物。所以从理论上而言,只要夫妻双方符合婚姻的条件,这个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而不以是否有子女来衡量这个婚姻是否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生育权又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公民行使该项权利,仍需遵守法律设定的方式和界限,生育权的行使涉及生育权行使的方式、对象及限度等诸多问题,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意尤应被理解为生育权积极行使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能因一方不能满足对方的生育权,就认定侵犯对方的生育权,更不能就此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不是说,如果一方的生育权没有被另一方满足,双方的夫妻感情就彻底破裂。
稿件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