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装载“宝贝”的快递如果发生意外,该如何维权呢?
1、快递员截留快递
此前,网上曾曝,有快递员在疫情期间擅自截留顾客购买的口罩并公开贩卖,事后虽已被澄清是假消息。但如若真有类似情况发生,快递员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法官说法:
《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快递员私自截留货物的行为在法律上究竟该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不过,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收件人的正当权益,收件人应当果断通过向快递公司举报等渠道维护自身的权益。
2、物流缓慢生鲜变质
疫情期间不方便出门,在网上买了很多生鲜食品,但由于疫情管控,物流运输延误,生鲜到手的时候已经开始变质,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吗?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突如其来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因此其所导致的损失也不应由快递公司来承担。
3、“无接触配送”丢失快递
疫情期间,为了减少传染风险,快递公司采用了“无接触配送”的新模式,如送到小区门口的快递柜或物业、超市等代收点,这样也增加了快递丢失的风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该由谁担责呢?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即便收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递员在放置快递柜或代收点前,也应该获得收件人许可。否则,造成快递损毁或丢失的,快递公司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快递按照收件人意愿由代收点代收后出现损毁或丢失情况,代收人只要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