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2月8日,穆某乘坐公交车回家。途中,当公交车行驶五号路交口时,由于A公司管理的路面通信井盖破损,又无警示标志,公交车驾驶员驾车压在井盖后,井盖飞起镶嵌在车体油箱上,造成车辆颠簸,使穆某在公交车上摔倒在地。后经诊断为骶尾部损伤,骶尾椎骨折;左臂、腰椎软组织损伤;共花费医疗费29861.65元。那么,穆某可以向谁来追究赔偿责任呢?
以案释法
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A公司作为通信窨井的管理者,对窨井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维护、管理责任。因其疏于监管,未尽职责,致使井盖松动,井盖翻起后镶嵌公交车身上,导致车上乘客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穆某乘坐公交车,双方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穆某因公交车原因在车上受到人身伤害,公交公司应对其承担责任。
综上,穆某可以向A公司和公交公司追究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律师提示
司法实务中,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有着各种不同的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井盖权属主体即是井盖管理主体,其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二,在井盖权属主体之外,另有单独的井盖管理主体。井盖管理主体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三,井盖行政管理主体存在管理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四,行为人用盗窃等手段破坏井盖公共设施,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井盖作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设施,在城市市政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井盖一旦丢失、损坏,就会成为危险的隐患,随时可能致人伤残或死亡。在井盖事故中,应该综合考虑不同的责任主体,捋清各个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分担,从而构建由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相互补充的全方位、多元化的救济法网。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