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原系婆媳关系,李某自丈夫去世后再婚,抛弃未成年的儿子张某,并由其祖母王某抚养。但王某年事已高,无任何收入来源,抚养孙子张某有些吃力。对此王某是否可以要求李某支付其抚养张某的费用。
以案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李某是否应该支付王某抚养张某的费用。王某与李某原系婆媳关系,李某与张某是母子关系,原告本次诉讼属于在民事方面追究被告支付其在抚养张某期间的所有合理花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李某虽然改嫁,不与张某一同生活,但其仍是张某的母亲,对于张某依旧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王某虽然是张某的祖母,与张某一同生活,但其对张某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有权要求李某支付其抚养张某期间的所有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律师提示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句话也就是说孙辈的抚养义务由其父母承担,祖辈不承担。但是父母先于祖辈去世的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祖辈就得承担孙辈的抚养义务。
在上述案件中,王某的诉求是要求李某支付其抚养张某期间的所有花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李某承担抚养张某期间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