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商城与B公司签订一份商品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然而,因为各种原因此份合同最终A商城只盖有其真实的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而B公司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其公章。对此,该份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呢?
以案释法
该份合同真实有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从字面理解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经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本案中,此合同虽然A商城仅加盖其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签字,B公司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其公章,但这符合合同约定,并且符合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此份合同是真实有效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提示
在实践中,有时合同双方会约定“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此类合同的生效是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还是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这涉及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如何理解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在类似案件中的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合同才可生效。
当然,这类案件主张合同未生效的一方往往是只签字或只盖章,但是在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接受合同履行的情形下,无论是约定“签字、盖章”还是“签字或盖章”,均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表明双方以实际行动表示对合同效力的认可,这也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