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妇女儿童维权团成员简介:
柳艳律师,北京郭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案件(如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联系电话:13810051008
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李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李某某由王某进行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李某某十八周岁。2019年10月,李某以李某某即将上学为由向王某要求变更抚养权,认为李某住处上学环境及条件比王某优越,对此双方未协商一致。2019年11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李某某抚养权判归李某,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案件点评: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李某某长期随王某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健康的生活环境,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变更婚生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未能妥善经营婚姻导致家庭破裂,本已给年幼的子女造成伤害。通过庭审,男女双方变更抚养权,无形之中对未成年子女造成又一次伤害,频繁变更抚养权及抚养方式容易使未成年子女常处于来回奔波、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在稳定、熟悉的环境下健康成长。
本案中,从事实上看,婚生女出生至今一直随王某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健康的生活环境,且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不久,频繁变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稳定成长。从法律上看,王某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不属于变更的法定事由,故李某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出发,给未成年子女的童年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