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当班】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是否有权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追索抚养费?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09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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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柔区妇女儿童维权团成员简介:

  肖丽建律师,北京王晓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非诉讼业务。

  电话:13641364320

  案情简介:

  何某(女)与刘某(男)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自2012年起刘某开始在外地经商,夫妻二人聚少离多,再加之刘某生意连年亏损,夫妻二人经常因为经济问题争吵不休。于是,刘某便长期定居外地,不再管母子生活。何某一人工作维持家计并供养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因近两年物价上涨,孩子的必要开支明显增加,何某依靠一人之力无法抚养儿子。于是,由孩子作为原告,何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对刘某提起了抚养费纠纷诉讼,要求刘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案件办理及审判结果:

  起初,何某带着顾虑找到肖律师寻求帮助。何某存在两个顾虑:

  第一,因何某与刘某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牢固,何某并不想解除婚姻关系,但其一直以为要求支付抚养费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第二,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母亲尽其所能抚养子女也是天经地义。法院是否会认为何某收入的一半归属于刘某,从而认定刘某也尽到了抚养义务。

  通过肖律师的释法,何某才鼓起勇气提起诉讼。

  案件点评: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法律也没有规定这种前置条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另外,抚养费请求权是法定的,在法定请求权面前,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要受到一定限制,只有在法定义务得到履行的情况下,相对“私人”的权利才能行使。因此,即便在父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仍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追索抚养费。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每月支付孩子1500元抚养费,并对刘某进行了说服教育,刘某深知自己应该承担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最终回归了家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