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妇女儿童维权团成员简介】
石云霞律师,北京晟烜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各类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以及其他民商事经济纠纷
联系电话:13641191366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王某(女)为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全款购买了商品房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在王某怀孕期间,李某驾车外出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因李某系其父母独子,其父母担心儿媳日后改嫁,一并将儿子名下的房产带走,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产。
案件办理及审判结果:
正在孕期的儿媳拿着公婆的诉状找到石律师,哭诉丈夫现在尸骨未寒,孩子尚未出世,公婆便狠心到法院起诉自己。石律师在安抚好王某的情绪后向她解释,其与丈夫李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二人均享有一半的财产权益。李某去世后,如果其公婆想通过继承分割财产的话,首先应析出属于王某的一半份额,剩余的部分才可以作为李某的遗产来分割。另外,《继承法》有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在扣除应当归王某所有的部分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李某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分割。
庭审中,李某的父母称,孩子尚未出生,不应考虑孩子的份额。王某一方按石律师的意见进行了答辩。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一方的观点,确定李某、王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中的一半属于王某,剩余一半才属于李某的遗产,可由李某的父母、王某均等继承,并保留了胎儿的继承份额由王某代管。
案件点评: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李某与王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去世后,属于其遗产的部分仅为其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另外一半仍属于王某所有。与一般的继承案件不同,本案中王某在继承案件发生时尚处于怀孕期间,《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此,李某的继承人分割的遗产应为扣除为胎儿预留的继承份额后剩余的遗产部分。
至于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的最终处理,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胎儿出生后存活的,已保留的继承份额归其所有;二是若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为其保留的份额由其继承人 (即其母亲)继承;三是如果胎儿在娩出时即为死体的,原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