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当班】丈夫是否应对患病的妻子承担扶养义务?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28 14:15
A+ 0 A-

  怀柔区妇女儿童维权团成员简介:

  孙芳芳:北京振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市怀柔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怀柔区政协委员。

  专业领域:民商案件、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

  联系电话:13810388998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杨某(女)于2000年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某婚后成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杨某在家照顾孩子并料理家务。

  2018年杨某因疾病住院,检查过程中发现其身患肺癌,家人随即辗转各大医院为其治疗。后在医生的建议下,杨某开始服用靶向药,由于药费较高,很快便将家中的积蓄花光,还向亲戚朋友借了很多钱。

  杨某生病初期,李某还抽时间进行护理和照料,但时间一长,李某和杨某家人之间就因治疗费产生了矛盾。李某认为,根据现有经济水平无法承受杨某的医疗费用,但杨某家人则认为,现杨某病情已经控制且有好转,应当继续治疗。为此,杨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后续治疗费用20万元。

  案件办理及审判结果:

  诉讼过程中,李某辩称婚姻存续过程中双方有贷款,有未成年孩子要抚养,有老人需要赡养,还需要生活和经营,没有能力给付后续治疗费用。且杨某病情好转原因很多,并不一定就是服用药物导致,故不认可医生治疗方案,也不愿意承担任何后续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相互扶养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李某与杨某自愿登记结婚且感情稳定,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杨某患病的特殊时期应当积极治疗,以治病救人为首要任务,无论人力物力上都应当尽全力予以配合、支持。结合杨某现阶段的病情,可以通过服用具有极强针对性的靶向药治疗控制病情,且对于药物使用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医院诊断证明为依据,病情好转、生命延续有治疗过程中的相关检验结果予以证明。杨某及家人均未放弃,李某没有不积极配合的道理。家庭生活等经济能力有限的辩称,相对于救护杨某的生命而言,于法于理都无法成立,故法院不予采信。且杨某并未要求李某分担之前借款已经花费的费用,而是就后续治疗所需费用进行主张。故法院判决李某对杨某应尽夫妻扶养义务,立即给付医疗费20万元。

  律师点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基本的生活单位,担负着养老育幼、供养家庭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成员的职能。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现行婚姻法将夫妻间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要求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女性作为现代社会中的重要群体,面临生育、家庭、工作等诸多问题,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专门的论述予以保护。作为新时代的女性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掌握,提高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