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当班】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1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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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柔区妇女儿童维权团成员简介:

  张军律师:北京班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等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担任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

  电话:18611466812。

  案情简介:

  欧阳老人1933年3月出生,现年86岁高龄,与老伴儿杨某某共生育五名子女,长子杨甲、次子杨乙,长女杨丙、次女杨丁、小女杨戊。老伴于2017年因病去世后,欧阳老人一直随次子杨乙生活,长期居住在杨乙家里,平时由杨乙照顾母亲的饮食起居。

  现欧阳老人年事已高,健康状况越来越差,需要长期有人在身边照顾。欧阳老人考虑到自己的子女年纪也大了,有的虽然退休了,也要照顾自己的孩子和小家庭,有的还在上班,都不能时时守在自己身边。老人患有高血压、脑血栓等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但老人收入来源有限,只有村里每月发的一点生活补助,根本不够看病买药用。欧阳老人就此事多次找几名子女商量,要求大家每月固定出一部分钱作为赡养费和医药费,一方面可以保证她正常的生活及医疗费用支出,一方面能够请位保姆照顾自己,减轻子女们来回奔波的负担,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

  欧阳老人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五名子女共同承担她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

  案件办理及审判结果:

  张军律师通过与欧阳老人沟通,了解到老人因健康原因,需要有人搀扶才能慢慢行走,必须长期有人在身边陪护、照顾。但杨乙还要上班,平时家里没人,凭借老人微薄的收入难以补助正常的生活、医疗需求,更别说花钱雇一个保姆了。但是老人找五个儿女商量,除了次子杨乙同意外,其他四个子女都不同意。在没商议赡养费之前,其他四个子女偶尔还会来看看老人,大家知道了老人的想法后,很长时间谁都不去看望老人,老人很是伤心。

  庭审中,长子杨甲称,父亲在世时有退休金,所以母亲手里应该有一定的积蓄,需要花钱应该先花自己的积蓄,等积蓄花完了再让子女摊钱养老。大女儿杨丙辩称自己离婚现在单身,生活压力大,母亲养老应该先花自己的积蓄;二女儿杨丁称自己是农民没有钱,母亲需要照顾自己可以出力照顾但是不能保证每天都去母亲那里;小女儿杨戊称母亲可以住回到农村的房子里,农村的水电费都不用花钱,可以节省点开支。三个女儿共同提出,老人的房产都分给了两个儿子,就应该由两个儿子来赡养老人。只有次子杨乙完全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五名子女均未提交书面证据。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杨甲、杨乙每月支付老人生活费600元,三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400元,医药费按照实际支出五人平均分摊。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关于本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赡养义务。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2、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3、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4、赡养义务包含哪些方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

  父母赋予我们生命,哺育我们成长,教会我们做人;父母为家庭作出了贡献,为子女付出了心血,理应得到爱的回报,受到子女的尊敬与孝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对父母尽到孝心,让父母安度晚年。

  你陪着我长大,我伴着你老去,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愿所有的老人都有一个幸福安康的晚年!

  法条链接: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