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日,王某驾驶轿车与朋友刘某等四人出游。不料,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公路右侧的水泥墙相撞,车辆侧翻,王某当场死亡,刘某重伤。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刘某要求王某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的家属则认为,刘某在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重大过错,王某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那么车辆发生事故时,乘车人未系安全带是否要自担部分责任呢?
以案释法
本案中,刘某未系安全带具有一定的过错,而且该过错与其所遭受的损害后果程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法院酌情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判决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负2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律师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驾乘人员都应当要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这不仅包括前排驾乘人员,也包括后排乘坐人员。但多数情况下,后排乘坐人员往往会忽视系安全带的重要性。实际上,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后排乘坐人员如未系安全带,会直接撞击到前面的靠椅背上,这不仅给自己带来安全隐患,也会严重威胁前排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驾乘人员因自己未系安全带在事故中受伤,即使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也要对自己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