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要负刑事责任吗?——律师“以案释法”之刑法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03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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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陈某是某路公交车司机。一天,陈某驾驶汽车驶过某繁华地段时,车上一恐怖分子突然跃起,手中挥舞着手枪,叫嚣着要司机直接将车驶向当地市政府,中途不许停车,否则就杀害车上的乘客。情急之下,经验丰富的司机陈某利用拐弯的机会,驾车撞向路边的一棵大树,经过猛烈的撞击,恐怖分子站立不稳,摔倒在地,昏迷了。车上乘客除个别轻伤外,无一人伤亡,客车车身破坏得较为严重。对此事故,陈某要负刑事责任吗?

  以案释法

  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国家针对公民的对个人、他人、国家及社会的利益采取保护行为的一种授权。经过这种授权,公民可以根据情况的程度,决定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需要保护的利益。

  本案中,陈某面对恐怖分子劫车的情况,做出的反应是合理且不过当的。因此,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律师提示

  构成紧急避险需要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损害,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如危险尚未发生或危险已过去,就不再适用紧急避险。

  3、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采取的。如果按照行为人的一般技术水平标准,本可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达到避险目的,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却远远超过了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则避险人仍需负担赔偿义务。

  4、紧急避险保全的利益应大于受损害利益。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不是迫不得已采取的,或者保全的利益不是大于受损害利益的,则紧急避险不能构成免责事由,避险人仍需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