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在高压线的水塘边钓鱼,因鱼竿意外触及水塘上空县供电公司所属的10千伏高压线,不幸触电身亡。杨某妻子以供电公司对高压线无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县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法院会支持杨某妻子的请求吗?
以案释法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杨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高压线下的水塘边钓鱼,因鱼竿意外触及水塘上空高压线至触电身亡,此结果与其本人疏忽大意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公司在事发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维护,并且供电公司不具有免责事由,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律师提示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必须审查是否确为高压触电,1千伏以上的为高压电,1千伏以下的为非高压电。其意义在于两类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非高压触电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高压触电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同时,还要查清损害事实是"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法律规定。如果为"多因一果",则应分清诸原因力中,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或辅助因素,准确分配责任。对于高压设施产权人,如果主观上同时存在重大过错,如对可能引发高压触电的隐患视而不见,或采取措施无力,则应适当加重对其处罚,以起到警醒作用,促其采取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对于受害人,如查明未尽到注意,也应令其自负适当的责任,以示警诫。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