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日,刘某驾车在路上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重伤。刘某见状快速将张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重性开放型颅脑损伤。刘某一看问题大了,担心医药费过高,自己无力承担,于是就借口家中有急事给张某的父母留下假的姓名与手机号就离开了。此后张某的父母多次联系刘某都杳无音信,只得向公安局报案。刘某先送医又逃跑的行为还构成犯罪吗?
以案释法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中,刘某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给伤者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畏罪逃跑,刘某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提示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等八种情况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