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刘某以自家房屋为担保向银行贷款15万元,带着妻子儿子到集镇租房做生意,先后共偿还银行5万元及利息。2016年刘某患癌症,钱都用于治疗。刘某病逝数月后,银行诉请刘妻及刘子清偿刘某生前债务10万元及利息。刘妻及其子辩称,我们放弃继承,依法不负责偿还刘某生前欠债。经查,刘家住房年久失修,已成危房,刘某也无其他遗产。那么此笔债务该由谁偿还呢?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继承人刘某虽是以个人名义贷款,但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去世,作为继承人的刘妻不论是否继承遗产,都应对此夫妻共同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而刘某儿子作为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依法不负责偿还刘某生前债务。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律师提示
我国的继承制度是"限定继承",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以继承人所得遗产的价值为限,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对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予限制。因此所谓"父债子偿"是有限制条件的,如果子女放弃继承,那么就无需对父母生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但是夫妻关系则不同,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权利,其针对的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或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本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偿还所有债务。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