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用他人照片做商业宣传,是否需要担责?——律师“以案释法”之人身财产保护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09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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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徐某系一名演员,青春靓丽。一天,徐某在网站上无意看到某美容医院的官网中刊登了一篇"女人最迷人的六道沟"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其本人的照片作为插图,且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医院其他整形类项目的介绍。徐某认为该美容医院严重影响了其肖像权,遂将该美容医院起诉至法院。

  对此,美容医院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本案中,美容医院未经徐某同意,擅自将徐某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当中,开展营利性活动,侵犯了徐某的肖像权。最终法院结合案件的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酌定美容医院停止对徐某的侵害,向其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律师提示

  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