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8日,齐某在某体育公司办理健身卡,并交纳定金200元,次日双方签订了健身入会协议,支付剩余费用3800元。2015年6月30日齐某至该公司取卡时,却被服务人员告知该卡仅有两个月使用期限。而齐某在付款时销售人员并未告知其使用期限,合同中也未写明健身卡使用时间。因齐某的身体状况无法适应短期内完成健身训练,遂要求公司退费,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齐某未接受体育公司的服务,其办理的健身卡可以要求退款吗?
以案释法
齐某与体育公司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依法成立。齐某作为消费者以预付费的方式向体育公司支付服务费购买健身场所服务,有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而体育公司作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本案中,因双方签订协议时对健身卡的使用时间和办理退卡均未作约定,工作人员也未事先告知齐某,故齐某可以要求体育公司退款。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律师提示
近年来涉及健身服务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颇多,往往是因为消费者办理预付费健身卡后,因身体、工作、家庭等原因要求退卡退款,却被商家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消费者和健身服务场所之间形成的健身服务合同或会员协议涉及人身权利,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可以强制继续履行的合同。此类服务合同通常都是商家预先准备的格式合同,但其中类似"不退不转"、"所有费用均不可退还"等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消费者在接受健身服务前,可要求商家解除合同、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因此,消费者在办理各种预付费类型的会员卡时,要保留好相关的宣传资料、入会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以备维权时需要。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