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平台上被侮辱,该如何保护自己?——律师“以案释法”之人身财产保护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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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张某因与潘某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在名为"XXX"的个人微博中多次使用"贱人"、"婊子"、"小三"等词汇发表言论并@潘某,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潘某因此一病不起,出院后多次交涉,但张某以未指名道姓且双方微博均未实名认证为由拒删微博。潘某以名誉权受到侵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删除相关微博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潘某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以案释法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涉案微博发布的前因后果及微博内容,可明显看出张某发布涉案微博即是针对潘某,虽潘某没有实名认证微博,但不可避免的使潘某以外的、知晓潘某微博账号的第三人形成对潘某的负面印象,潘某的名誉遭受了损害。张某发布涉案微博的行为给潘某的社会形象造成直接侵害,同时导致潘某一病不起,给潘某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故潘某要求张某删除相关微博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提示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名誉侵权主要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几种方式。其中侮辱和诽谤是最为常见的侵害自然人名誉的行为方式。而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或者散布某企业的产品质量低劣的虚假信息,试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良好的声誉所带来的价值都是无可估量的,因此,都有权且有必要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