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底至2016年9月,张某与王某保持婚外情关系并同居长达三年之久。在此期间,张某给王某34万元现金购买轿车一辆登记在王某名下,随后张某又陆续赠送王某现金86万元。事情暴露后,李某认为这些钱财为夫妻存续期间所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10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张某赠与王某的财产行为无效,要求王某返还现金86万元和价值34万元的轿车一辆。法院能否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同居,违反法律规定,其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有协议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就本案而言,张某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赠与王某,损害了李某的财产权益,并且该赠与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赠与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提示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