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小区工程过程中,将该小区的部分楼体劳务工程分包给被告人张某,张某在工程完工后,拖欠李某、辛某、郝某等91名劳动者劳动报酬107.52万元,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依法对张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张某逾期未履行责令限期整改内容。李某等人报案后,张某于2020年7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张某支付了李某等人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以案释法
被告人张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于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张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百七十六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律师提示
生活中欠薪案件较为多发,劳动者可通过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救济,但并非所有欠薪行为均构成犯罪。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客观上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实践中,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都可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样的行为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谓"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实践中主要包括:1、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用人单位送达《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裁决书已生效。3、各级法院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判决书已生效。4、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